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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9-10-29 发布人:

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英文名称:The Ideology association of China circulation 缩写:IACC。

第二条本会是由流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管理、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流通行业的改革发展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为培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四有职工队伍提供智力支持,为促进流通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精神家园。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流通行业政研队伍建设,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引导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研究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疏导、调节、激励、凝聚功能,调动职工积极性;研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积极奉献的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流通行业提供智力人才支持。

2.调查了解本行业(企业)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总结交流推广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业管理暨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成果,为各级领导实行正确决策提供信息和反馈意见。

4.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行业管理暨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5.组织开展流通行业政工师的培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的评审、认证工作。

6.开展流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成熟度模型的研究工作。

7.编辑出版会刊,建立本会宣传网站。

8.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凡是从事流通工作,并有一定政治理论专长者,可以申请加入我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4.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系统企事业单位,地方流通行业思想政治研究会,可以申请加入我会,经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报请会长批准;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会议、培训等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按期交纳会费;

4.向本会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等;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写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10.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方式和地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方式和地点由会长决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政研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决定本会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5.落实上级主管机关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批准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4.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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