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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检测、认证、评价、培训、委托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及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标建委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特制定《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正式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建委”)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确保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公正、合理、高效,参考了《团体标准化 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符合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促进科研、生产、贸易和交流;
(五)应充分体现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市场竞争性和快速性;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团体代号(ICSS)、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四位数,从1000起始)和四位数的发布年代号构成。团体标准编号如下所示:
T / ISCC ×××× — ××××
│ │ │ │
│ │ │ │
│ │ │ └──── 年代号
│ │ └────────── 团体标准顺序号
│ └───────────── 团体代号
└────────────────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五条 协会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制。如:T/ISCC XXXX—XXXX 或T/ISCC XXXX:XXXX。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的封面格式应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附件《团体标准的的封面格式》的规定。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标建委秘书处为标建委团体标准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八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一般为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和存档、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程序执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项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申请,协会会员单位的申请优先考虑;秘书处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立项。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团体标准所属行业发展情况、标准化工作现状以及有关的国内外情况;
(二)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以及该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三)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四)建议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
项目申请工作可不定期申报,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论证后,协会正式发文(或在本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进行立项公布,通知申请者并发放标准计划编号;如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标准经正式立项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数应为3家以上(含3家)。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相关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综合分析、必要的验证试验等,起草标准草案,多方征集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项目实施周期(即项目批准立项开始到标准审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实施过程中如需延长,应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书面提出延长申请。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向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等文件,通过信函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涉及本标准的生产、科研、检测、管理、用户单位以及行业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0天。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前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理由或者提出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协调、处理后,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试验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建委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标建委秘书处经过形式审查,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或者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建委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专家审定会会议审查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函审专家应不少于7人。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时,应当在会议前七个工作日前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审定会专家应对标准的编制说明、制定程序、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对标准进行逐条审定,形成审查结论,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投票表决时应有不少于与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采用函审方式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最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审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标准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尽快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材料报送秘书处。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至少应包括:标准报批稿文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含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参加审查的人员以及所属单位名单、投票单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制修订或碰到重大技术难关无法制修订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报批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资料报秘书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收到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核。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提请会长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六节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标建委团体标准的统一编号和发布,对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批的团体标准,由标建委发文公布,并可在经注册的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发布和作自我承诺声明。
第二十九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由秘书处负责标准的出版工作,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
第三十条 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版权)归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标准版权所属单位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一条 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由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是对标准实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团体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一般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需要修改,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更改年代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由秘书处发文或发布公告进行公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组织宣贯、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委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各有关单位、会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采用本委团体标准。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四十条 本委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各使用者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可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委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流通行业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