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建委〔2019〕13号
标准化建设委员多边互认协议
一、根据国际通用法律原则,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有关规则和程序签订本互认协议。
二、本互认协议的签约机构为签署本互认协议的互认机构。
三、承认认可本协议其他签约机构的互认与本机构的互认可有同样效力。
四、以对待本机构互认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证书的方式,建议并促进其他签约机构互认的认证机构在互认范围内所颁发的证书得到同样的互认。
五、与其他互认机构合作,扩展互认范围。
六、按保密和职业化的方式使用所有信息。
七、依据有关的规则和程序,若同意接纳新成员机构,则此互认机构需与标准化建委员会签署本互认协议,然后将此新的签约机构列入签约机构。如果同某签约机构扩大签约的互认范围,需履行同样的程序。
八、某个签约机构若需退出本互认协议,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签约机构。某个互认机构一旦退出本互认协议或改变了签约的互认范围,该机构的本互认协议书应予作废。必要时,签署一张新的本委互认协议书。同时签约机构名单也应作相应的更改。
九、本互认协议文本的任何更改均需经本委的批准。
十、本互认协议签约机构为: 长江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十一、本互认协议经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盖章生效。
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