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信 用 行 业 标 准
GB/T CCA-025-2009
品牌、名牌信用评价规范
2009-03-15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国信用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目 次..................................................................................... 2
前 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4
5 评定要求.............................................................................. 5
5.1 产品知名度和满意度.............................................................. 5
5.2 信誉、质量、服务保证能力...................................................... 6
5.3 创新能力............................................................................ 6
5.4 经济规模和可持续发展............................................................ 7
5.5 企业形象............................................................................ 7
6 评定程序............................................................................... 7
7 评定方法............................................................................... 8
8 评定质量控制.......................................................................... 8
前 言
本规范主要参照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GB/T CCA9001中国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和《品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了信用行业的特点,对申报品牌名牌信用评定要求、评分项目的权重、评分细则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规范由中国信用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于2009年03月15日首次发布。
品牌名牌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申报品牌名牌的基本要求、评定要求、评定程序、评定方法、评定质量控制及评分细则。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产品申报品牌名牌信用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中国名牌、中国品牌(中国知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品牌、中国315知名品牌、中国315著名品牌、中国315驰名品牌)及地方品牌信用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品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评价机构
本规范所称的评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及个人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机构。
3.2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是指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政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出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在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受评主体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进行判断,并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
4 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申报品牌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符合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4.2 品牌名牌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场拥有一定知名度;
4.3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4.4 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4.5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未出现重大信事故。
4.6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4.7 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不下降。
4.8 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不亏损。
4.9 申报产品已拥有或已申请注册商标。
4.10 申报企业已拥有信用评价等级AAA+以上,风险指数1~3。
4.11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4.12 企业已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与社会形象。
5 评定要求
品牌名牌评定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5.1 产品知名度和满意度
本条款用于评定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知名度和满意度由商标、公众美誉度、品牌战略、国际知名度、满意度等项目构成。
5.1.1 商标
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已核准注册并正在使用;或正在受理中。
5.1.2 公众美誉度
在近三年内获得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企业优质服务、良好管理等方面的报道。
5.1.3 品牌名牌战略
树立产品品牌名牌意识,制定产品品牌、名牌战略规划,落实专门部门实施并有成效。
5.1.4 国际知名度
承接国际服务项目,以自有产品创汇。
5.1.5 满意度
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或调查,并根据结果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或获得服务对象的好评(如表扬信、锦旗等)
5.2 信誉、质量、服务保证能力
本条款用于评定企业信用、质量水平及对服务质量的保障能力。
质量保证和服务保障由信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行业认同、服务保障体系、知识产权等项目构成。
5.2.1 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文档资料齐全,有运行记录),并运行有效。
5.2.2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文档资料齐全,有运行记录),并运行有效。
5.2.3 行业认同
贯彻行业内国际或国内通用的服务标准和规范,获相关资质认证。
5.2.4 服务保障体系
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保障制度及服务标准。
5.2.5 知识产权
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实施和控制。
5.3 创新能力
本条款用于评定企业在服务项目和管理方面自主创新的能力。
创新能力由研发机构、研发资金、创新项目、管理创新等项目构成。
5.3.1 研发机构
企业设立专门研发中心或部门;或建立了获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5.3.2 研发资金
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具一定规模,且逐年提高,研发费用按年度预算使用。
5.3.3 创新项目
开展符合国家发展的创新项目,且有创新项目使用的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明或项目验收证明。
5.3.4 管理创新
企业推出管理或服务新举措,形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服务特色。
5.4 经济规模和可持续发展
本条款用于评定企业的经济规模和可持续发展后劲。
经济规模和发展后劲由市场占有率、融资或风险投资、经济效益业绩、人力资源等项目构成。
5.4.1 市场占有率
企业名牌品牌的经营收入、市场份额两项指标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
5.4.2 融资情况
企业已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得到融资或风险投资。
5.4.3 经济效益业绩
企业名牌品牌的产值、利润比上年增长。
5.5 企业形象
本条款用于评定企业在社会和行业内的公众形象。
企业形象由获奖及荣誉、诚信建设、社会公益等项目构成。
5.5.1 获奖及荣誉
企业或企业名牌品牌代表人物获奖或获得相关荣誉。
5.5.2 诚信建设
企业实施内部诚信制度建设,参加政府、行业协会、信用机构、相关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和信用认证,并具有较高信用等级,向征信机构公开信用信息并使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
5.5.3 社会公益
企业参与窗口行业规范服务示范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承担社会大众、利益相关者、环境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6 评定程序
申报企业根据《品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材料。
6.1 品牌名牌申报评价机构受理材料后,评价证机构组建审核组进行初审。
6.2 评价机构审核组指派信用师和审核员实施调查与审核工作,包括申报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等。
6.3 审核组会同品牌名牌申报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
6.4 评价机构向品牌名牌申报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企业信用报告,经中国信用协会品牌名牌信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备案后由评价机构颁发证书和报告。
6.5 在中国信用记录中心、全国联合征信系统及其他的指定媒体上公布单位立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接受外部监督。
7 评定方法
7.1 采用评分制,品牌名牌申报主管部门组织3-5名注册信用师独立逐项评分。
7.2 根据《品牌名牌评定权重》和《品牌名牌产品行业评定导则》设定的评审项目权重和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评分。
7.3 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项目实际得分。
7.4 满分为100分。
8 评定质量控制
8.1 注册信用师须经品牌名牌申报主管部门审定并备案。
8.2 注册信用师及相关人员应保护评定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8.3 在品牌名牌认证名单公示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定结果。
8.4 评定记录应由品牌名牌申报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核查。